价格分设置要区分“赛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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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实践】 价格分设置要区分“赛道” ■ 潘燕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七种采购方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比重该如何设定?是否需要区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分值设定有明确的规定,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价格分值是这样设定的,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政务信息系统的价格分值的设定为: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上述几个政策文件关于价格分值的设定都是针对货物和服务的,对于工程项目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价格分值设定则缺乏明确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工程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当如何设定?笔者认为,针对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价格分值。若该项目工程量固定,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那么价格分值可适当地设置高一点,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50分以上;如该项目工程量事先无法确定,施工内容相对复杂,在实施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增加一些额外工程,且采购人已在采购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了一定比例作为该项目的最高限价,那么,价格分值可设置低一点,个人建议设为30分左右。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价格权重来确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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